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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监管开展“飞行检查”
发布人:总经办  发表日期:2015-05-22

飞行检查是食药监部门通过对企业开展不定期、突击性监督检查,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的一种重要手段。5月19日,省食药监局公布飞行检查工作规定,明确将存在“多次抽检不合格”等八种情形的食品企业列入检查对象,由省局牵头、异地抽调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检查。

“审批查”三权分离后,省食药监局业务处室从审批事务中抽身,腾出精力专司检查,飞行检查便是其一。此次出台的规定就检查对象、程序、重点、问题处置等作出了规范。规定明确指出,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,可列为飞行检查对象。这八种情形分别是:已纳入国家和省级重点整治范围的;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出现严重不合格的或多次出现不合格的;国家和省级风险监测发现可能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;曾经发生食品安全事故,或有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记录的;被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;容易发生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;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的;其他需要执行行飞行检查的。

根据检查工作需要,省食药监局可异地抽调执法人员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飞行检查,或委托第三方审评机构独立完成。各地食药监部门可参照此规定实施本辖区内飞行检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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