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近期,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“生鲜灯”使用排查治理。
据悉,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发布后,福建省市场监管局随即下发《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进一步加强该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,提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《办法》正式实施后不得使用“生鲜灯”误导消费者,助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。
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、农贸市场、商场超市、生鲜肉菜店等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为重点对象,全面排查食用农产品销售使用“生鲜灯”问题,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、销售者等进行自查,发现使用的照明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,督促其及时更换整改。
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了宣贯教育和前期排查,已有26家食品销售主体将“生鲜灯”更换为白色LED灯。
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提前行动,指导辖区部分农贸市场更换“生鲜灯”,并组织厦门市质检院光学实验室技术人员,对灯具进行现场测试、筛选,确保新更换的灯具符合要求。
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农贸市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为契机,推动将禁用“生鲜灯”纳入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规范标准执行,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照明。目前已有12个商超全面停止使用“生鲜灯”。
此外,福建省市场监管部门通过“线上+线下”多种途径,广泛宣传普法,引导销售者充分认知“生鲜灯”的危害性和违法性,提醒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开展自查自纠,及时按照规定更换灯具设施,逐步摒弃各类“生鲜灯”“美颜灯”,还原肉类、蔬菜、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“真本色”。
下一步,福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,在《办法》实施之后,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《办法》规定的照明设备的,将按照规定严格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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