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(记者周婷玉)记者10日从卫生部获悉,卫生部疾控局爱卫办组织专家近日修订了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》和《国家卫生区标准》,提高了相关评选标准。
新版的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,对有关食品安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,增加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、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流动摊贩的监管等方面的要求;鉴于新发传染病的不可预知性,对有关传染病防治内容进行了修订,将原来“近两年无甲、乙类传染病暴发病情”等相关要求改为“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、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”等;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,分二个档次分别提高了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中的垃圾、粪便和污水处理率的标准。
同时鉴于修订后的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》和《国家卫生区标准》中垃圾、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较原标准有一定提高,而处理设施建设投入较大,涉及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投入等方方面面,周期较长,需要一定的调整区间。因此,修订后的垃圾、粪便和污水处理率指标拟从2012年开始执行。
“新版标准参考了卫生防病形势的变化和广大群众健康需求,使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更加与时俱进。”卫生部疾控局爱卫办有关负责人说。
同时,爱卫办还修订了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》,评审周期由两年改为三年;赴考核城市现场工作由暗访、技术评估、考核鉴定三个环节修改为暗访、技术评估两个环节,减少地方的负担;由于命名周期延长,为保护地方“创建卫生城市”的积极性,命名程序由单数年申报、双数年命名,改为第一、二年申报、第三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命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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